1.此线上表单由报名人亲自填写,若由他人代写,填单者需承担其责任。
2.报名时只支付订金之学员,应于报名日起算3日内补足尾款,提供缴款明细,逾未补足视为不再参加课程,所缴订金亦不得退还:未缴清课程费用者,视同未报名注册。
3.报名手续既经完成后,若无法参加课程,可于7天内办理退费,但扣除课总金额之20%作为行销报名等事务支出若超过7天恕不再受理退费之相关事宜,且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亦同。
4.报名手续完成且缴清全部费用后,始得参与课程。学员应自报名日起算一年内参加课程,逾不得再参加,所缴费用,亦不得申请退还。但若因不可归责于本公司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参加课程者,学员应于上述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结束后一年内参加课程,不得请求退费。学员如有逾期不得再参加,所致费用亦不得申请退还。
- 缴费后若无法参加课程,得于课程开始前二周缴交事务支出费用500元后,依课程转让当下公告定价补足课程差额,方可将权利移转他人,逾期不得转让。承接权利之新学员不得再转让,且须于受转让后参加本期课程,逾期不得再参加,所缴费用亦不得申请退还。
- 学员一旦参加课程,若无法全程参与课程,视同已上过课程,不得退费!
- 报名缴费后,应索取统一发票,如为公司报帐用,请告知公司统一编号。
8.报名课程只限本人行使。
- 主办单位就上课时间有最终决定权,且有权请您准备好再进教室共同学习。
10.一次性课程,门票售出后可转让但不得退费;因学员终止本报名单所缴交之报名费因处理报名事务支出之费用均照付。
11.全程禁止拍照、录影录音,如有违反者将终止契约并直接去除上课资格,且不予退费。
12.报名人应详阅下述之履行个人资料保护告知义务内容。
个资法条款
苓业国际开发有限公司
履行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第1项告知义务内容
本公司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第1项规定,谨向报名人告知下列事项,请详阅:
一、搜集之目的:
(一)消费者、客户管理与服务。
(二)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其他经营合于营业登记项目或组织章程所定之业务。
二、搜集之个人资料类别: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联络方式及其他报名人填具之「报名单」
列示项目等资料类别。
三、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一)期间:个人资料搜集之特定目的存续期间或依相关法令规定或契约约定之保存年限
(如:商业会计法等)或本公司因执行业务所必须之保存期间。
(二)地区:本国、未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限制之国际传输个人资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本公司业务委外机构所在地。
(三)对象:本公司及其关系企业(CLCC会展中心(巨寰宇),唤醒学院)及服务供应商、合作伙伴、授权者、未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限制之国际传输个人资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业务委外机构、依法有调查权机关或金融监理机关。
(四)方式: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据个资法第三条规定,报名人就本公司保有报名人之个人资料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询、请求阅览或请求制给复制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费用。
(二)得向本公司请求补充或更正,但本公司依法因执行职务或业务所必须者,不在此限。
(三)得向本公司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删除,但本公司依法因执行职务或
业务所必须者,不在此限。
五、客户不提供个人资料所致权益之影响:
报名人得自由选择是否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惟报名人若拒绝提供相关个人资料,
本公司将无法进行必要之报名审核及处理作业,致无法提供报名人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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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兹声明已据实填写本报名单所载事项,且已于合理期间详阅并充分明了本报名单全部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本报名单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所定履行个人资料保护法告知义务之内容)。
为此,报名人同意、允许苓业国际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系企业(CLCC会展中心(巨寰宇),唤醒学院)及其服务供应商、合作伙伴、授权者得搜集、处理或利用报名人之个人资料,并愿遵守本报名单全部内容,以利贵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台北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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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886-2-237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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